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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济宁市财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22:47    作者:    点击:[]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9-10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济宁市财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6月10日,济宁市政府发布《济宁市公交投入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对济宁主城区公交、BRT快速公交及城际公交线路所经达的县(市、区)公交和承担济宁主城区公交、BRT快速公交及城际公交运营服务且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管理的公交企业给予运营补贴。该办法明确:由济宁市财政局会同济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同时,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一条即明确将实现对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的规范统一管控,形成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公开公平的公交成本规制和运营补贴机制,保障公交体系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作为民营企业的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义公交公司)在上述文件发布后,一直未被纳入成本规制管理,不能享受财政补贴;而作为济宁市国资委下属的济宁市公交公司,在上述文件发布后即被纳入成本规制管理,享受财政补贴。正义公交公司曾向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纳入成本规制的申请,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认为该公司符合成本规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于2018年8月30日向济宁市财政局发送了《关于将济宁高新正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管理的函》,但济宁市财政局未会同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进行有效处理。2019年7月5日,正义公交公司通过济宁政府信箱书面提出将其纳入成本规制管理的申请,济宁市财政局在未进行实质性调查的情况下,于7月16日以该公司不属于政策性亏损企业为由,对该申请作出了不予纳入成本规制管理的决定。导致正义公交公司在2019年9月17日《问政山东》栏目曝光前,一直无法享受财政补贴。

济宁市财政局的行为,已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020年10月19日,济宁市财政局向我局报送了《<问政山东>反映正义公交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其内容包括:将正义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线路纳入成本规制管理;健全公交补贴政策长效机制;开展工作作风整治等。至此,作为民营企业的正义公交可以与国有企业一样平等享受财政政策。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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